当前位置: 首页 > 本科生教育 > 教学规章制度 > 正文

昆明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4-02-26 浏览量:

昆明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昆理工大学位字〔2022〕11号



昆明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和《云南省学位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学位〔2021〕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坚持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确保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生。

第三条 我校学士学位授予的工作实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程序。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在最高修读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全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并修满学分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3.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校纪校规;

4.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5.具有从事管理、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达到毕业资格要求者;

2.在校期间曾受到记过处分而无明显进步者;

3.在校期间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不符合以下第九条所列放宽条件者;

4.超过学校规定最高修读年限者;

5.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位者。

第六条 结业生返校修读课程、完成毕业要求者,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达到上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发给学士学位,授予学位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通过之日。

第七条 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在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后,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审议通过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八条 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凡在规定修读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学分,通过资格审查,达到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审议通过颁发第二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上须明确标识“第二学士学位”字样。

 第九条在校期间曾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本科学生,具备下列放宽条件之一者,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获得校级以上(含昆明理工大学校级奖)奖励者(提供获奖证书);

2.在校期间,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学分绩在75分(含)以上者(学院出具证明);

3.在最高修读年限内,通过硕士研究生考试被录取者(持录取通知书);

4.在最高修读年限内,在国家政策性鼓励的地区和行业就业者(持相关文件及就业协议);

5.在最高修读年限内,被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警部队)录用或考取公务员者(持录用通知)。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第十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1.各学院按本细则规定,对本院应届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

2.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位学生名单,对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应注明原因,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核;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对本科学生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

4.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教务处提请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审查和复核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5.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行文,学校根据此发文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6.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只能授予获得毕业证书当年的学位。

第四章 荣誉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毕业学生达到毕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学校的学位授予条件,授予相应的学位。学生平均学分绩点(GPA)达到 4.0,给予“最高荣誉学士学位”奖励。学生平均学分绩点(GPA)达到 3.7,小于 4.0,给予“荣誉学士学位”奖励。

第五章 救济制度

第十二条 学生对于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提出异议,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注销。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细则从2019级学生开始执行,本细则生效后原《昆明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昆理工大学位字〔2006〕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校学位办公室




2022年6月10日印

打字:方

校对:王璇

实践教学与创新创业教育

昆明理工大学实验教学管理条例(修订)昆理工大校教字〔2016〕37号

第一章

第一条实验教学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一个重要环节,为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学校定位及发展目标,有所创新地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三条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各职能管理部门要协调配合,为实验教学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实验教学任务高效、有序地完成。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各学院、实验中心,要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及培养创新能力为重点,根据本专业或本学科培养目标,制定系统的实验教学计划及实验教学大纲,健全完善实验教学文件。

第五条实验教学要吸收科学技术研究的新成果,更新和优化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实验教学资源,高质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要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技能和方法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现代实验方法,具备科学实验能力,要把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贯穿于实验教学全过程。

第七条要按照科学、规范、拓宽的原则,有目的、有计划的组织开发一些综合性、设计性的实验项目,提高学生专业技能,激发创新意识,使学生具备从事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

第八条要努力创造一个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环境,积极组织高年级学生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工作,要培养他们的团结协作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使素质和能力协调发展。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九条实验教学的计划管理

(一) 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与实验教学大纲相衔接是开展实验教学的基本依据。凡培养计划设置的课程实验(含课内实验及独立实验),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所计划开出的实验学时必须与培养计划中所列学时相吻合,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原则,每个专业的课程实验要整体优化,紧密结合学生的专业培养目标和要求,将教学改革和科研成果、工程实践经验融入实验教学大纲中,注重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二) 实验项目管理:实验项目是支撑课程实验的核心,实验项目的设置情况反映了该课程实验的水平与质量,也是实验项目类型的具体体现。应本着“科学、传承、可行、发展”的原则加强对实验项目的管理。

(三) 各学院(实验中心)必须按课程实验建立实验项目资料数据库,并分学年保存所开出的实验教学课程及实验项目等,学校将以此为基础作为报送教育部的基础数据资料。

实验项目的开设必须与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项目一致,不得随意缩减和更改。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必开实验课程中的必开实验项目在实验教学中必须完成。本学院内实验室不具备开设的某些实验项目,应向学校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并由相关部门协调进行实验教学条件建设或采取跨学院安排的解决方案。

(四) 教学主管部门、各学院、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都必须共同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按照培养计划组织和开展实验教学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实验课程进行调整或者增减变化的,必须经教务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执行。

(五) 学校和学院根据培养计划对实验室(实验中心)实验教学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凡未列入培养计划中的实验课程,学校在实验课程建设及核拨实验教学运行经费和工作量时不予确认。

(六) 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由学院组织人员拟定(修订),并组织专家论证,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院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教务处审批。

(七) 实验教学大纲的内容及格式需按学校统一标准,规范撰写。课程实验项目若有更新和增减变化,其实验教学大纲应及时进行修订,使其始终保持与培养计划的一致性。

全校的实验教学大纲原则上每四年修订一次。

第四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十条 实验教学必须具备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材(指导书)。实验教材(指导书)编写要规范,要富于指导性和启发性,要有利于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实验教材(指导书)应于实验前发到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每学期末各学院依据培养计划安排,制定下一学期实验教学任务。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项目内容,落实实验课指导教师,并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器材等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在每学期的第四周以前完成二次排课(排课表各学院自行设定),排课表同时报送教务处。此课表将作为学校了解、检查和督导实验教学运行状况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的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保障体系,是保证实验教学正常开展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前提条件。学院要建立和完善实验教学检查、督导机制,要加强对实验教学环节的检查与督导工作,学院领导和学院教学督导组,每学期至少应对开出的所有实验课程进行一次检查性听课,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必须严格按照实验教学计划按时开出,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实验教学内容或增加、减少、挪用实验学时。

第十五条 各学院(实验中心)要根据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制定实验教学学期或年度计划,制订考试或考查的评分标准。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任务由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担任,尚未获得相应技术职称人员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必须经学院或实验中心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承担。

第十七条 实验课讲授要准确、扼要、富有启发性,实验指导教师要于实验前拟定教案,并进行操作性备课,对预做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入教案。

第十八条 学生首次进入实验室,指导教师要向学生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和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对违反操作规程和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实验。

第十九条 学生上实验课前,要做好预习,听从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指导,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指导教师要对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实验技术、安全事项等给予必要的讲解,对实验操作给予必要的引导和示范。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完成实验教学计划及大纲所规定的实验内容。在开展自拟实验或创新性实验前,必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操作示范要规范,要引导学生独立解决问题,保证实验数据准确、真实、可靠,若出现数据误差,要在实验报告中认真分析,找出其原因并进行总结。

第二十二条 实验结束时指导教师必须要求学生及时关闭实验仪器及水、电和气体,并清扫周围环境卫生。指导教师要认真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 上课程实验的学生必须完成实验报告的撰写,任课教师应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并加注评语和评定成绩。学生不能完成实验或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实验报告的,应按不合格处理。对不参加实验、不完成实验报告或抄袭别人报告的学生,指导教师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课程实验考核、成绩记载与考勤

(一) 独立实验课程结束时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后,学生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未独立设置实验课的课程,考核成绩应按一定比例记入该课程的总成绩,未参加实验或不合格者可取消理论考试资格。

(二) 学院(实验中心)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验课程的考勤、实验考核办法等管理规定,以规范实验教学过程。加强对实验课程学生出勤的检查,严格考勤制度,要将学生实验课出勤情况作为评定实验课程成绩的一部分,对于缺课较多的学生,可取消其实验考核,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试。

(三) 对实验考核或考试不及格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重修,重修不及格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教学资料文档管理

实验教学的文档资料反映了学校和学院实验教学工作的状态,体现了学校和学院实验教学工作及管理的水平与质量,是考核和评价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学院必须高度重视实验教学文档资料的收集、整理与保存。实验教学资料至少应保存5年以上,需要永久保存的应按《昆明理工大学教学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立卷存档。需要保存的实验教学文档资料应包括:

(一) 学生实验课程成绩登记表;

(二) 学生实验报告;

(三) 实验课表、学生实验分组名单;

(四) 实验教学任务书;

(五) 实验教学开课任务总表;

(六) 实验教学大纲;

(七) 实验指导书(讲义);

(八) 新开实验的试作记录及实验报告;

(九) 学院(实验中心)制定的实验室及实验教学的管理制度、规定、规范等文件;

(十) 实验教学立项、教学改革、教学成果、实验技术开发与应用等资料;

(十一) 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文档资料(含电子文档)。

第五章 各级职责

第二十六条 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各学院、实验中心、对实验教学文件的修订及论证工作。

(二) 组织提供实验教学条件(软件,硬件)保障实验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 组织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和改革,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实验教学发展规划,提出管理措施和办法,提高实验教学组织管理质量。

(四) 审定各学院、实验中心,上报的实验教学任务,并下达实验教学任务书。

(五) 检查实验教学运行情况,总结实验教学工作,组织开展实验教学评估。

第二十七条 学院、实验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学院(实验中心)的实验教学及管理工作。优化配置本学院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顺利实施。

(二) 组织各专业制定或修订、论证培养计划、实验教学大纲。根据实验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设备计划,上报学校相关部门。(三)将实验教学任务提前上报教务处,实验教学任务书下达后负责协调安排实验教学工作。

(四) 核定教学人员实验教学工作量,定期检查实验教学任务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五) 组织实验教学研究和实验教学改革,收集学生对实验课的建议和意见,配合学校实验教学管理部门做好实验教学质量检查及评估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实验中心,要认真执行本条例,各学院可结合本学院(实验中心)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昆明理工大学二○一六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