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学机电工程学院教务管理实施细则及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01-15 浏览量:

根据《昆明理工大学考务工作规则》(教字[2000]317号)文件精神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及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条 各类考试不按昆明理工大学机电工程学院[2001]00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给予任课教师全院通报批评至严重警告处分,当年不得参与评选各类优秀和先进,扣当年津贴100—200元。

第二条 同一课程分班教学,负责协调的教师协调不力或其他教师不服从协调,各行其是,造成不良后果,给予当事人全院通报批评,当年不得参与评选各类优秀和先进,扣当年津贴50元。

第三条 学生考试的评卷和成绩登录,按《昆明理工大学考务工作规则》执行。为了不影响每学期上报补考名单和学生学籍处理等教务管理工作,增强教师的责任心,对不按时上报学生成绩的任课教师,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本学期不得参与评选各类优秀和先进,扣当年津贴50元: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参与评选各类优秀和先进,扣当年津贴150元。

第四条 各门课程的任课教师向学院教务办公室交学生成绩时,必须同时交试卷和试卷分析。

第五条 各类实习(不包括毕业实习)的学生成绩,在实习结束后的一周内上报。上报学生成绩应用教务处统一印制的成绩登记册认真填写成绩表(若有涂改,指导教师必须在涂改处签章),不及格学生成绩用红字标明,对没有成绩的学生应注明原因,不用专用登分册登记的成绩,教务员有权拒收。对不按时上报学生成绩的指导教师,按本细则第三条处理。

第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应在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学生成绩,格式要求按本细则第四条执行。对不按时上报学生成绩的指导教师,按本细则第三条处理。

第七条 各类实习、设计的成绩一律由学院教务办公室通过班主任向学生公布,成绩公布后,学生若对成绩有质疑,可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副院长批准,教务处同意,转指导教师所在系或教研室代为复查,学生本人不得直接找指导教师复查成绩。若成绩确实有误,由指导教师所在系或教研室提出更改方案,经学院教务办公室同意后组织相关人员实施,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学院教务办公室。任何教师不得在成绩上报后随意改动学生成绩。

第八条 调课应严格按照《昆明理工大学机电工程学院教字[2001]0002号文件》执行。任课教师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或找他人代课,若有此类情况发生,造成不良后果,则给予任课教师通报批评至严重警告处分,当年不得参与评选各类优秀和先进,扣当年津贴100—300元。

第九条 学校教务处下达的考务工作及本院考务工作由学院教务办公室统一安排,各系主任或秘书、直属教研室主任和实验中心主任及有关单位负责入接到通知后到学院教务办公室签字领取“考试时间表”,再以签字的方式发放给每一位主考或监考教师。若发放过程中严重失职、错发、漏发或发放时不签字,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至严重警告处分,当年不得参与评选各类优秀和先进,扣当年津贴100--300元。

第十条 监考按各单位在职教职工轮流安排,若因故需变动,由系或教研室及有关单位自行协调。

第十一条 接着“考试时间表”而不到场履行职责的主考或监考,按本细则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由学院教务办公室转发的各种文件通知及学院教务办公室发出的各类通知,均由各系主任或秘书、直属教研室主任、班主任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领取。要求完成的各类计划、报表、教学任务安排、核实教学工作量、各类材料及学生的相关工作等,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上报。若不能按时完成又没有特殊理由,造成不良后果,给予当事人全院通报批评至严重警告处分,扣当年津贴50一100元。当年不得参与评选各类优秀和先进。

第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至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参与评选各类优秀和先进,扣当年津贴100—300元。

1.无故缺课;

2.泄露考题;

3.判卷评分弄虚作假,送人情分,随意压分和提分;

4.收取学生和家长钱物,无原则为学生加分和出具假成绩;

5.执行监考任务严重失职,对考试作弊学生不予制止,不按规定处理;

6.执行监考任务时,向学生暗示答案。

第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参与评选各类优秀和先进,扣当年津贴50——100元。

1.上课或监考无故迟到15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超过15分钟;

2.不备课,不写教案即上课,讲课中出现明显差错,造成课堂秩序混乱,学生意见强烈;

3.未经学院和校教务处同意,擅自舍弃部分教学学时;

4.对学生实行体罚,未造成严重后果;

5.在课堂上接听手机或回传呼;

6.执行监考任务不认真,考场出现集体作弊,监考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造成不良后果;

7.判卷评分出现原则差错;

8.丢失考试成绩1份以上;

9.执行教学任务时,由于指导失误或擅自离岗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人员受伤;

10.不及时转发上级有关文件和通知,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给予当事人全院通报批评,事发的当学期不得参与评选各类优秀和先进,扣津贴50元。

1.上课或监考无故迟到15分钟以内;

2.上课(包括理论教学、实验、实习和设计等教学环节)期间对迟到、早退或其它违纪行为的学生不批评教育,影响正常教学;

3.授课过程中,理论和技能的传授出现错误,不事实求实地纠正;

4.不辅导,不认真批改作业(包括实验及实习报告),对明显的错误不作纠正;

5.上课时,指名或不指名辱骂学生;

6.携带传呼机、手机等通信工具,不关机进入课堂,上课时发出声音,但未立刻关机;

7.执行监考任务,不严格执行《昆明理工大学考务工作规则》,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第十六条 以后颁发的新文件与本文发生冲突时,执行新文件。

第十七条 本文由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