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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关于印发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26 浏览量:

昆明理工大学文件 

 

昆理工大校发〔2022〕7号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及直属部门:

《昆明理工大学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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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根据《教育法》《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昆明理工大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修订《昆明理工大学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和服务人员在教学、教学管理、教学辅助活动中,因违反教学规定(程)、岗位职责、教学管理规定、教学保障规章、安全规定等,影响教学秩序或造成教学秩序混乱,产生不良后果的事件。

第二条 教学事故分为 A、B 两类,其中 A 类教学事故责任主体为任课教师,B 类教学事故责任主体包括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各教学单位管理人员,以及教学辅助部门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A、B 教学事故各分为五级,认定依据《教学事故分类及级别认定标准》(附件 1)进行。

第二章 教学事故认定

第四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本科、研究生、成人教育教学事故的认定,下面统称教学管理部门。

第五条 教学单位、教学管理部门、教学服务保障部门经检查发现,或接到教学事故的举报后,由教学管理部门填写《昆明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调查告知书》(附件 2),送达责任人所在单位。责任人所在单位调查核实,确属教学事故的,填写《教学事故事实调查与认定登记表》(附件 3),在 3 个工作日送达事故责任人,并告知事故责任人享有的陈述权利。

第六条 事故责任人应在接到《教学事故事实调查与认定登记表》后 3 个工作日内,对《教学事故事实调查与认定登记表》所列举的教学事故主要事实,进行个人陈述,并交给所在单位。责任人不陈述或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

第七条 责任人所在单位应在《教学事故事实调查与认定登记表》送达责任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处(室)务会议,充分听取责任人的陈述意见,根据事实,对照附件 1 所列认定标准,提出事故级别认定建议,以书面形式报教学管理部门对事故级别进行审核确认。

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八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要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九条 对审核认定为三级以下(含三级)的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根据本规定或单位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教学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教学管理部门对审核认定为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教学事故,报人事处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处理。处理结果由人事处以书面形式送达责任人所在单位并告知责任人。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处理结果具体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1.一级教学事故,行政上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处分,处分期间不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2.二级教学事故,行政上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警告处分期间不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记过处分期间不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3.三级、四级、五级教学事故,不给予行政处分,处理结果包括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接责任者和有直接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扣发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 受行政处分人员改正错误、工作表现好的,在以下期限内由人事处解除行政处分:警告处分满半年;记过处分满一年;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处分满二年。如有特殊较大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受行政处分人员,在行政处分期内,职称评聘和工资晋升按有关规定执行,取消参加各种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 一年内发生 2 次以上(含 2 次)三级以下(不含三级)教学事故者,第 2 次之后(含 2 次)的教学事故加重一级处理。

第四章 申诉

第十五条 一、二级事故责任人对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教学事故处理决定有争议时,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程序进行申诉。

第十六条 三、四、五级事故责任人对所在单位通过的教学事故处理决定有争议时,按照所在单位的相关处理规定进行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涉及违法犯罪情形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根据司法部门认定处理结果进行校内处理。

第十八条 对本单位发生的教学事故不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查实,单位负责人视为事故责任人,按同级事故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教学事故认定由教学管理部门负责解释,二级(含)以上教学事故的处理由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文件《昆明理工大学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昆理工大教〔2002〕6 号)同时废止。

 

附件:1.昆明理工大学教学事故分类及级别认定标准

             2.昆明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调查告知书

             3.昆明理工大学教学事故事实调查与认定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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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编码

事项

影响程度

等级

1. 教学活动

A1-1

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等方面的言论或行为。

特别严重

1

严重

2

A1-2

使用未经审核的教材,或使用含有政治性、思想性错误内容的教材。

特别严重

1

严重

2

A1-3

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纵容或默许学生伪造数据,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

特别严重

1

严重

2

A1-4

教师因个人原因造成人员受到伤害(亡)或财产损失。

特别严重

1

严重

2

较严重

3

A1-5

对学生使用侮辱性语言或暴力,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

特别严重

1

严重

2

较严重

3

A1-6

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理论环节缺课或实践环节未到场指导。

严重

2

较严重

3

A1-7

在指导毕业设计、指导论文撰写等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按规定和要求进行。

严重

2

较严重

3

一般

4

— 6 —

A1-8

不布置、批改作业,或不按要求布置和批改作业或实验报告。

较严重

3

一般

4

A1-9

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

15分钟以上

3

5分钟-15分钟

4

5分钟以内

5

A1-10

不备课、无教案;上课仪容仪表、着装及行为不得体;授课出现明显差错,不及时纠正,学生普遍提出反对意见。

较严重

3

一般

4

较轻

5

A1-11

未经教学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舍弃教学学时。

1/5

3

1/5及以内

4

A1-12

未按课程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无故终止教学任务;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调课、停课或找他人代课。

较严重

3

一般

4

A1-13

存在接打电话、发送信息、随意离开教学现场等行为,影响、干扰了正常教学秩序。

较严重

3

一般

4

A1-14

干扰学生正常评教。

较严重

3

一般

4

2.考试与成绩

A2-1

泄露考试试题。

特别严重

1

严重

2

A2-2

组织、参与、纵容或默许学生作弊,影响考试公平、公正和秩序。

特别严重

1

严重

2

— 7 —

A2-3

试题命题存在错误,影响考试和阅卷;试题内容与前三年中任一年曾使用过的试卷内容重复率达到60%以上。

严重

2

较严重

3

A2-4

试卷不符合要求,或未按要求送审、送印和保存试卷。

较严重

3

一般

4

较轻

5

A2-5

监考失职(包括但不限于缺席、擅离职守、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影响考试秩序。

严重

2

较严重

3

一般

4

较轻

5

A2-6

不按评分标准阅卷,弄虚作假,随意更改分数;错判、漏判。

严重

2

较严重

3

一般

4

A2-7

监考无故迟到或提前终止考试。

15分钟以上

3

5分钟-15分钟

4

5分钟以内

5

A2-8

丢失试卷或成绩,或未按时提交成绩、其他教学材料。

较严重

3

一般

4

较轻

5

A2-9

对其他未列出但影响正常教学的事故,与上述条款内容相近、影响程度相当的,参照对应条款认定。

 

— 8 —

编码

影响程度

等级

1.教学管理

B1-1

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等方面的言论或行为。

特别严重

1

严重

2

B1-2

泄露考试试题。

特别严重

1

严重

2

B1-3

组织、参与、纵容或默许学生作弊,影响考试公平、公正和秩序。

特别严重

1

严重

2

B1-4

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教学、考试,影响正常秩序。

严重

2

较严重

3

一般

4

较轻

5

B1-5

监考失职(包括但不限于缺席、擅离职守、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影响考试秩序。

严重

2

较严重

3

一般

4

较轻

5

B1-6

错发、漏发各类证书和证明,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论文评审材料、教学管理记录等。

严重

2

较严重

3

B1-7

对学生中发生的重大事件隐瞒不报,或未能及时处理。

严重

2

较严重

3

— 9 —

B1-8

监考无故迟到或提前终止考试。

15分钟以上

3

5分钟-15分钟

4

5分钟以内

5

B1-9

丢失试卷或成绩。

较严重

3

一般

4

较轻

5

 

B1-10

排课、排考不当,影响教学、考试,未能及时调整解决,影响正常秩序。

45分钟以上

3

30-45分钟

4

15-30分钟内

 5

B1-11

对本部门或本教学单位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或不及时核查。

较严重

3

一般

4

B1-12

未按时提交教材信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擅自向学生出售教材或参考资料。

较严重

3

一般

4

 

B1-13

对上级部门下发的通知不传达、不落实,或者传达、落实不到位,影响工作开展。

较严重

3

一般

4

较轻

5

B1-14

统计、上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生注册、申请学位、学生毕业、学生就业)不及时、错误,造成负面影响。

较严重

3

一般

4

较轻

5

B1-15

档案管理混乱(包括但不限于学生档案、教学档案、试卷档案、成绩档案),造成负面影响。

较严重

3

一般

4

— 10 —

 

 

较轻

5

B1-16

未按规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造成负面影响。

较严重

3

一般

4

较轻

5

2.教学辅助

B2-1

管理不善,危险品、设备、器材丢失,设备设施损坏未及时修缮,影响教学工作。

较严重

3

一般

4

较轻

5

B2-2

非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交通车延误或取消,未能及时处理,影响教学工作。

45分钟以上

3

30-45分钟

4

15-30分钟内

 5

B2-3

非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停电、停水、教学场所未开放等,未能及时处理,影响教学工作。

45分钟以上

3

30-45分钟

4

15-30分钟内

 5

B2-4

非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断网、信息化教学设备故障,未能及时处理,影响教学工作。

45分钟以上

3

30-45分钟

4

15-30分钟内

 5

B2-5

对其他未列出但影响正常教学的事故,与上述条款内容相近、影响程度相当的,参照对应条款认定。

 

 

 

 

— 11 —

 

 


昆明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年3月8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