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学文件
昆理工大校教字〔2019〕22号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及直属部门:
《昆明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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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学科竞赛旨在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与协作精神,提升学生的创业就业竞争实力,活跃校园学术氛围,增强学校核心竞争力。为规范我校本科生学科竞赛的组织和管理,鼓励学生参与学科竞赛,激励教师积极参与学科竞赛指导工作,提高参赛的层次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科竞赛范围,原则上是指参照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列入普通高等学校学科竞赛评估排行榜的竞赛项目确定。
第三条 根据学科竞赛的主办机构、竞赛范围、社会影响力等因素,将学科竞赛分为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和地厅级(校级)四个等级。
(一) 国际级学科竞赛: 指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认定的国际性学科竞赛。
(二) 国家级学科竞赛: 指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或国家政府及其他部门组织或认定的学科竞赛。
(三) 省级学科竞赛: 指省政府有关部门或教学指导委员会及省级以上学术团体等机构组织的全省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以及全国性学科竞赛在全国各大赛区(如西南地区)的选拔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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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地厅级(校级)学科竞赛:指由学校组织的学科竞赛。
第四条 学校将重点资助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倡导的、对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有影响的竞赛项目。
第五条 学校积极支持广大师生踊跃参与国家级和省级的各种学科竞赛活动,鼓励学院(部门)根据专业发展与课程建设需要,成立科学性、创新性、竞技性学生社团,广泛开展具有我校特色的学科竞赛活动。
第二章 竞赛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对全校本科生学科竞赛活动进行统一规划与部署。
第七条 教务处主要工作职责:
(一) 组织年度学科竞赛申报工作;
(二) 受理、审核并公布年度学科竞赛立项计划;
(三) 负责学科竞赛经费的审批与报销工作;
(四) 组织协调与竞赛相关的校内外单位和部门的联系;
(五) 协助学院(部门)组织各级竞赛的承办工作,审定相关竞赛规程;
(六) 做好竞赛宣传,发布通知、成绩;
(七) 做好竞赛总结、经验交流、成果的归档和汇编;
(八) 根据竞赛成果,评定优秀组织单位和先进个人,并实施奖励。
第八条 学院(部门)负责学科竞赛的具体承办、组织与实施,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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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学院(部门)职责主要包括:
(一) 成立以教学副院长或主管领导为组长的学科竞赛工作组,切实做好竞赛活动的组织(如报名、选拔、培训)与实施以及校级竞赛的命题、竞赛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二) 成立专家组,加强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确保竞赛活动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竞赛目标、培训方案,指定竞赛指导教师(教练)、组织队员培训和参赛队选拔等工作;
(三) 为提高竞赛影响力和学生参与度,竞赛通知应提前 4 周报送教务处发布,涉及到提交作品的竞赛需提前2个月;
(四) 对承担国家级和省级学科竞赛的学院(或部门),在征得分管校领导同意并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获批后报教务处。统筹安排赛事承办事宜,协调相关设备、场地和材料等资源,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五) 各学院(部门)根据自身学科特点,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相关学科竞赛活动。同时,依托自身学科优势,结合“一院一品牌”竞赛活动,不断加强学生参赛能力培养。
第三章 激励政策
第十条 坚持“以结果为导向”的原则,为激励广大教师、学生和学院积极参加学科竞赛,对获得相应等级奖项的学科竞赛,学校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学生奖励:对积极参加学科竞赛并获得显著成绩的学生,学校在实践教学环节学分认定、评奖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时分别给予政策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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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课外教育学分认定。参赛学生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团委申报,按学校相关规定认定为课外学分;
(二) 实践教学环节学分认定。获奖学生可自愿提出申请,替代相应实践环节教学过程。同一赛事可替代一门不超过3学分的实践教学环节。学生需向所在学院申请,学院根据其参赛及获奖等情况审核并给出建议成绩,报教务处审核;
(三) 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得相应级别奖项并符合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相关条件要求的,可以申请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奖励:学校对参与学科竞赛的指导教师所付出的劳动给予肯定。
(一) 奖金奖励:凡参加省级、国家级学科竞赛获得不同级别奖励,同一竞赛获得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及团体奖励的,按照最高层次和类别标准奖励一次,不对参加人员重复奖励。具体参照《昆明理工大学高端教育教学工作奖励办法》,按赛事级别和奖项级别给予适当奖励。
(二) 绩效认定:根据昆明理工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进行认定。
(三) 先进评选和荣誉认定:对参与指导学生竞赛成绩突出的指导教师,学校将根据其业绩进行先进评选和荣誉认定,并颁发相应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学院(部门)奖励:对本科生学科竞赛工作组织开展好、竞赛成绩优异的学院(部门),学校将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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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对参加竞赛项目人数多、所获奖项质量高的学院(部门)评定为竞赛优秀组织单位;
(二) 对连续三年被评为竞赛优秀组织单位的学院(部门),学校将加大对其学科竞赛经费的支持力度。
第四章 竞赛经费
第十四条 学校竞赛经费的筹集实行“三个一部分”的办法,学校支持一部分,学院(部门)配套一部分,积极争取企业赞助一部分,提供赞助的企业或单位经学校或主办单位同意的可享受包括竞赛冠名权在内的宣传权益。
第十五条 对承接国家级或省级学科竞赛项目,学校支持的经费实行预算制,按照“原则自筹、学校少量资助、一事一报、一事一批”的原则,由承接竞赛的学院(部门)提出预算申请。教务处根据学校预算,核定各学院(部门)开展竞赛经费预算额度,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学院(部门)自行筹措解决。
第十六条 竞赛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执行,遵循必需、节约、有效的原则,使用范围仅限于备赛和参赛过程有关的费用,如竞赛所需报名费、元器件消耗费、实物制作材料费、外聘专家培训费及外出参加比赛的住宿费和交通费等。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经费报销流程,由带队教师填写经费报销报告并签字,经学院(部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定,在财务处办理相关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承接竞赛的学院(部门)须做好竞赛经费使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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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纪律
第十九条 教务处将对学科竞赛经费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予以报销,情节严重者,将上报学校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 竞赛经费未实行专款专用,将该经费挪用作与学科竞赛无关的活动;
(二) 在经费使用过程中铺张浪费或报销与学科竞赛无关的票据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本科生参加的学科竞赛。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昆明理工大学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昆理工大校教字[2014]9号文件同时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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